您首先应该确认您是否需要签证前往您所旅行的国家。如果需要签证,您必须在您旅行国家的相关大使馆或领事馆进行申请。
如果您打算访问两个或更多 申根国家, 您应该在旅行期间内停留时间最久的国家的大使馆或领事馆申请。这将作为您的主要目的地。
如果没有主要目的地,而只是随机访问几个申根国家,您应该在您将进入的第一个申根国家的大使馆或领事馆申请签证。
在您所居住的国家提交申根签证申请和附加材料。
也可以在申请人没有永久居留权的国家提交。在这种情况下,应说明在另一个国家申请的理由。
申请申根签证时,您应该:
申请签证只是第一步——这不一定意味着它能实际上将被授予或签发。所有外交部门都有酌情拒绝被认为不可接受的申请的权利。
您的申请可能因为以下任何原因被拒绝:
申根签证申请程序可能只是一种手续。另一方面,您也可能需要接受面谈,在这种情况下,您将被要求回答官员的问题。我们建议您简短、真实地回答。您可能会被问及:
如果您前往申根国家的目的是结婚,或访问身为该国居民或公民的配偶,您可能会被问到一些非常详细和私人的问题。如果申根目的地国家当局有要求,也可能会提出额外其它的问题。所有出于家庭团聚目的的旅行都是特别处理的,在这种情况下签发的签证可能会使持有人有权在目的地国拥有永久居留。
欧盟法律中采纳的申根相关法律条文包括:
申根边界准则(条例 (EC)第 562/2006号)
此准则管辖跨越申根区国家边界的流动,以及协调其他国家公民穿越申根地区外部边界的标准。
签证准则 (条例 (EC)第 810/2009号)
此准则规定了发放短期签证和机场过境签证的程序。
地方边境交通制度 (条例 (EC)第 1931/2006号)
此条例管辖相关双边协定。